士林簡易庭101年度士簡字第36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履行移轉命令給付租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士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1 年 08 月 03 日
- 當事人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邱怡仁、國票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洪三雄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士簡字第363號上 訴 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即 原 告 法定代理人 邱怡仁 訴訟代理人 呂梅蘭 被上訴人 國票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即 被 告 法定代理人 洪三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移轉命令給付租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7月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6,175,000元,應徵 上訴審裁判費93,27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二)上訴人未於上訴狀內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 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上訴裁判 費及上訴聲明,逾期不補正,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3 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法 官 蔡文育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毓絹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