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1年度士簡字第88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士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2 年 01 月 15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士簡字第881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俊宇即新發企業社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南港輪胎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 年12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492,312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3,1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庭(臺北市○○○路0 段0 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5 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