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2年度士小字第89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士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2 年 09 月 13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士小字第893號原 告 羅奕成 被 告 陳重裕 訴訟代理人 曾光彬 簡大為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二年十月八日下午三時五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應提出給付系爭修車期間35日之租金予福隆交通企業有限公司之證明(內含給付租金之時間、金額,如係按日給付,各給付之日期);被告應陳報車禍當時是否受僱吉豐企業社?如是,提出受僱證明。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3 日士林簡易庭法 官 林昌義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3 日書記官 羅以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