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2年度士簡字第83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股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士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3 年 02 月 06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2年度士簡字第839號 原 告 李義文 訴訟代理人 徐滄明律師 複 代理人 王中騤律師 被 告 顧潛剛 訴訟代理人 蔡榮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於民國103 年1 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新台幣肆仟捌佰伍拾元由原告負擔。 訴訟標的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起訴主張: ㈠緣原告前為金稻企業有限公司之負責人,而被告受僱金稻企業有限公司擔任副總,被告為了謀取原告財產,假裝為了提振士氣,被告需要入股另行成立新公司經營,新公司資本額新台幣(下同)100 萬元,由原告出資55萬元,被告出資45萬元,因此,設立一家金稻生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金稻生技公司」),資本額100 萬元,原告持股55% ,被告持股45% ,因為被告聲稱沒錢出資請原告代墊股款,因此原告於民國(下同)101 年1 月11日自華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帳戶中領取現金100 萬元,除供自己繳納股款55萬元外,另45萬元借與被告繳納股款,並於101 年5 月8 日登記完成,但被告至今拒不返還45萬元給原告,原告不得以遂提起本件訴訟等云。為此,聲明求為判決:被告給付原告45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並以供擔保為條件宣告假執行。 ㈡被告答辯後,原告再補陳略以: 原告否認與被告約定俟金稻生技公司經營獲利分派盈餘後,被告再行返還原告代墊出資之45萬元借款;並否認有免除被告45萬元借款債務。因被告要求對金稻生技公司以技術出資,因違反公司法強制規定而無效,故原告請鼎立法律事務所發函催告被告出資程序不完備,應補行出資程序。金稻生技公司雖是大陸杭州三比公司之代理公司,但原告從未對被告表示因被告爭取到三比公司之代理權即免除被告返還45萬元借款之義務。 二、被告答辯略以: ㈠被告應清償45萬元借款,原告已向被告為債務免除之意思表示,故兩造間債之關係已消滅,原告之請求無理由: ⒈緣兩造協議自101 年1 月間起出資合夥設立金稻生技公司,出資比例為被告占45% 、原告占55% 之金稻生技公司股份,資本額為100 萬元,並約定以被告為金稻生技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另外,原告同意由其先行代墊被告應繳納之45萬元之股款,並約定俟金稻生技公司經營獲利分派盈餘後,被告再行返還原告上開金額之借款。 ⒉其後,因被告為金稻生技公司取得與大陸杭州三比醫療器械有限公司(下稱三比公司)之獨家代理權,為金稻生技公司帶來良好獲利,原告遂向被告為債務免除之意思表示,且有網路SKYPE 對話紀錄可證:「我這幾天有想過,三比是你帶進來的,就是表示你有投入資金,以後也不用再補資金進來公司。」依民法第343 條之規定,本件原告既然已經向被告為免除債務之意思表示,則兩造間債之關係已經消滅,原告之請求為無理由等語,茲為抗辯,並聲明:請求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三、法院判斷: ㈠按債權人向債務人表示免除其債務之意思者,債之關係消滅,民法第343 條定有明文。又債務免除係債權人向債務人免除其債務之單獨行為,於其免除之意思表示達到債務人時,即生免除效力,固無待於債務人之承諾或另與債務人為免除之協議(契約),然必以債權人有向債務人免除債務之意思表示為依歸。其為對話者,其意思表示,以相對人了解時,發生效力;非對話者,其意思表示,以通知達到相對人時,發生效力,亦為民法第94條及第95條第1 項所明定。查兩造於101 年1 月間共同設立金稻生技公司,資本額為100 萬元,其中被告出資額為45萬元、原告則為55萬元,並由被告任董事為該公司法定代理人等情,有原告提出公司設立登記表影本足稽(見卷11頁以下),而被告45萬元出資額實際由原告貸與並代墊乙節,亦為兩造所不爭執。本件爭執厥為原告是否已免除該筆借款債務。 ㈡經查,兩造於101 年3 月26日曾分別以「金稻李總leeiwen 」(按即原告)及「絕望生魚片」(按即被告)之名稱,利用網際網路通訊軟體skype 進行對話,時間自上午10時49分起至上午12時42分,及下午5 時39分起至翌日上午12 時21 分止,雙方持續討論關於金稻生技公司相關事務(見卷32頁以下)。以其時間長達數小時,且雙方對話內容均係關於公司事務安排等情以觀,已難謂為被告所偽造;且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2 年度偵字第4095、11563 號檢察官不起訴處分書也曾引用該對談之部分內容為判斷依據,亦有被告提出該處分書影本可據(見卷98頁以下),顯見被告於檢察官偵查中並未否認對話之真正,自應認該對話內容為真實。 ㈢則據兩造間於該skype 對話:「金稻李總leeiwen :我這幾天有想過,三比是你帶進來的,就是表示你有投入資金,以後也不用在補資金進來公司。(下午09:15)」……「金稻李總leeiwen :三比給你的條件真是好。(下午09:17)」等語(見卷35頁背面),顯然原告係以被告引進三比公司產品為由,免除被告償還原告代墊對金稻生技公司45萬元出資借款之義務。且由原告嗣於101 年12月21日委任鼎立法律事務所送達被告之信函(見卷29頁)中,謂:「一、緣顧潛剛先生於民國101 年2 月3 日與本人成立金稻生技有限公司,惟該公司設立時本人係以現金出資,然顧潛剛卻僅以技術出資,不符合公司法有限公司股東出資要件。」等情觀之:緣被告對金稻生技公司45萬元出資額,係以借貸方式由原告先行代墊,而現金全額充足股款,為原告自認之事實,即金稻生技公司之成立,並不存在「顧潛剛卻僅以技術出資」之情事。則原告於此信函中所稱「顧潛剛卻僅以技術出資」一語,顯然係指伊之前於上開網際網路skype 對話中免除被告借款債務,致金稻生技公司全部100 萬元資本額實際均由伊提出,被告則全無資金提出,而形同「技術出資」之情形而言。核諸情事,亦足佐證原告確已免除被告系爭借款債務,並於該skype 對話當時即已達到被告,而發生效力。是以,被告抗辯系爭借款債務已經原告免除,應屬有據。 ㈣綜核上述,原告既已對被告免除系爭借款債務,兩造間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已消滅。從而,原告起訴請求被告返還借款45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 %計算之利息,即無理由,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四、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其餘主張等攻擊防禦方法,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6 日士林簡易庭法 官 陳介源 上列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台北市○○○路0 段0 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6 日書記官 吳俊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