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3年度士簡字第12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債權人異議之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士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3 年 02 月 19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士簡字第129號原 告 遠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蕭麗英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北榮民總醫院間債權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拾陸萬貳仟伍佰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捌佰柒拾元。經查 本件並無民事訴訟法第403 條第1 項前段於起訴前應經法院行調解之適用,依同法第249 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三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9 日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嘉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9 日書記官 張葵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