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3年度士簡字第35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士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4 年 01 月 07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士簡字第359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傑康清潔社即潘詩涵 訴訟代理人 黃代豐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陽明山廈社區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於中華民國103 年10月31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上訴人上訴聲明不服部分,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195,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3,15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7 日士林簡易庭 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份,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7 日書記官 蔡明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