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3年度士簡字第58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士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3 年 12 月 04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士簡字第581號上 訴 人 傑康清潔社 即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法定代理人 潘詩涵 訴訟代理人 黃代豐 被 上訴 人 富升關渡社區管理委員會 即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法定代理人 盛小逸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違約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 年11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本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7,704元,反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66,336元,合計為124,04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9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臺北市○○○路0 段0 號)如數補繳上訴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4 日士林簡易庭法 官 劉育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壹仟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4 日書記官 羅以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