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3年度士簡字第8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士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3 年 09 月 02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士簡字第814號原 告 世益機電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李淑珠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全信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900 萬元(即35,000,000+15,000,000+10,000,000+5,000,000 +4,000,000 =69,000,000),應繳第一審裁判費61萬9,2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61萬8,70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 日士林簡易庭法 官 李冠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 日書記官 蘇彥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