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3年度士簡救字第2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士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3 年 08 月 08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士簡救字第23號聲 請 人 卓錫勳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一六八網站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依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規定,法院固應依聲請准予救助,惟此項請支救助之事由,依同法第109 條第2 項,第284 條之規定,應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又准予訴訟救助,於假扣押、假處分、上訴及抗告,亦有效力,民事訴訟法第111 條亦有規定。 二、聲請人就其與相對人間本院103 年度士簡字第572 號損害賠償事件,前聲請訴訟救助經本院准許在案,業經調取本院103 年度士簡字第572 號及103 年度士簡救字第8 號等卷宗核閱無訛,依首揭規定准予訴訟救助,於上訴亦有效力。是聲請人於提起上訴時,再具狀聲請訴訟救助,實無必要,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8 日士林簡易庭法 官 林昌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8 日書記官 羅以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