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3年度士簡調字第79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士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3 年 09 月 10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士簡調字第798號聲 請 人 徨築空間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洋 相 對 人 陳東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兩造簽訂之工程合約書第12條,合意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原告提出之工程合約書影本在卷足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 項之規定,自應由該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0 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0 日書記官 蔡明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