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3年度士調字第24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士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3 年 08 月 26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士調字第244號聲 請 人 郭品好 訴訟代理人 王家鋐律師 相 對 人 世鑫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文錦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 定有明文;而訴訟管轄法院之規定,依同法第405 條規定並準用於調解程序。 二、查本件聲請人就與相對人間承攬工程合約所生工程款之給付,聲請調解,但兩造已就彼此間因工程合約所生糾紛,合意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有相對人提出之合約書足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 項規定,自應由該法院管轄。爰依相對人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6 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法 官 陳介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6 日書記官 吳俊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