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4年度士勞簡字第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士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4 年 05 月 11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士勞簡字第5號原 告 王郁人 被 告 李威即聚廠樂活運動館 法定代理人 李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因辯論期日通知書未經合法送達被告,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4 年6 月11日下午3 時30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1 日士林簡易庭法 官 李冠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1 日書記官 蘇彥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