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4年度士小調字第112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士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4 年 10 月 20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士小調字第1121號聲 請 人 即 原 告 新世紀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鳳淑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足資特定被告身分之年籍資料及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台北市○○區○○段○○段00地號土地之第一類登記謄本。三、按被告人數提出後附證物之起訴狀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0 日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0 日書記官 蔡明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