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4年度士簡字第83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士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4 年 09 月 18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士簡字第838號原 告 曾金漿 一、原告因給付租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鼎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核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768,060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8,37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7,87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8 日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嘉芬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8 日書記官 張葵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