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5年度士小字第41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士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5 年 04 月 27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士小字第417號原 告 吳濬瑋 上列原告與被告八方雲集餐飲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46,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3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7 日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嘉芬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7 日書記官 高郁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