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5年度士小字第41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士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5 年 07 月 06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士小字第417號上 訴 人 吳濬瑋 即 原 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八方雲集餐飲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6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 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46,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 2條第2項前段規 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逕向本庭(台北市○ ○區○○○路0段0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6 日士林簡易庭 法 官 張嘉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台北市○○區○○○路0段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6 日書記官 高郁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