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5年度士小調字第22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管理服務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士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5 年 02 月 26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士小調字第222號聲 請 人 皇翔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瑛 相 對 人 巧克力花園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呂佳薇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管理服務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兩造簽訂之駐衛保全契約第18條,就有關該契約涉訟時,既已明文合意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見本院卷第9 頁),且聲請人雖為法人,然相對人亦非自然人,乃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設立之非法人團體,其法律地位顯類似於法人,則兩造間若就訴訟事件有合意約定管轄者,縱屬小額事件,應認仍屬合法有效,自應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之規定,由兩造合意之法院管轄。玆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6 日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6 日書記官 蔡明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