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5年度士簡字第8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士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5 年 01 月 19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士簡字第82號原 告 賓爵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光淳 一、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兆豐開發投資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15,435,應繳裁判費新臺幣1,2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72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9 日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嘉芬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9 日書記官 高郁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