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5年度士簡字第93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士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6 年 07 月 12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士簡字第938號原 告 陳毅軍 訴訟代理人 劉大正律師 被 告 仁達國際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雨萱 訴訟代理人 廖穎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一○六年度他字第七七七號偽證案件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者,法院得在刑事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3 條定有明文。二、查本件因原告指述證人王俊仁於本院言詞辯論期日所為證詞涉有偽證之犯罪嫌疑,已向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提出刑事告訴,由該署分106 年度他字第777 號案件偵查中。查該犯罪嫌疑,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終結,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3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2 日士林簡易庭法 官 李建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2 日書記官 吳俊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