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5年度士調字第57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士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5 年 12 月 13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士調字第575號聲 請 人 吳德馨 相 對 人 林均陽 安欣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李讚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返還價金等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一、二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新台幣2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 二、聲請狀及所附證物影本各2份(依民事訴訟法第119 條及第 405 條第2 項)。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3 日士林簡易庭法 官 李建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3 日書記官 吳俊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