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6年度士小字第140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士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6 年 10 月 26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士小字第1408號原 告 大鴻汽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素華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宇軒等間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000元,應 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經查本件並無民事訴訟法第403 條第1 項前段於起訴前應經法院行調解之適用,依同法第249 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 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6 日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嘉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6 日書記官 高郁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