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6年度士建簡字第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士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7 年 02 月 27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士建簡字第13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利眾工程行即胡正禮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一大營造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1月19日本院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上訴人上訴聲明不服部分,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127,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9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 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7 日士林簡易庭 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份,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7 日書記官 陳仕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