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6年度士簡字第104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士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6 年 10 月 16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士簡字第1048號原 告 綠興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吳旭昇 被 告 瑪神凱瑞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振隆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起訴主張其所簽發之借據及擔保借款之本票號碼:綠興00000000號、面額新臺幣2000萬元本票,雖名為借款,但無借款之實,乃為公司營運所需而簽立,屬通謀虛偽意思表示而無效等語。從而,本件為兩造間因借貸契約及票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兩造就此業以書面約定合意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有借據第7 條約定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 項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上開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6 日士林簡易庭法 官 楊舒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6 日書記官 黃啓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