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6年度士簡調字第18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士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6 年 03 月 01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士簡調字第185號原 告 嘉晏光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祐誠 被 告 酷博視光學眼鏡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柳靖宇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聲請發支付命令,經被告異議視為起訴,查原告係依兩造間之經銷合約書提出本件訴訟請求給付貨款,因兩造間上開合約書第13條第4 款訂有合意由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之管轄法院之約定,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之規定,自應由管轄。玆原告向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 日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嘉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 日書記官 高郁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