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6年度士簡調字第36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費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士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6 年 05 月 03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士簡調字第363號原 告 新北市私立清心養老院老人長期照顧中心(養 護型) 法定代理人 許月瑛 訴訟代理人 林永頌律師 沈巧元律師 被 告 林揚竣 林柔似 林俵任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係兩造間之長期照顧中心(養護型)契約之法律關係提出本件訴訟,請求被告給付積欠費用及違約金,因兩造間約定條款第22條合意由板橋地方法院(即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之管轄法院,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之規定,自應由管轄。玆原告向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 日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嘉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 日書記官 高郁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