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6年度士調字第30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扣押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士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6 年 09 月 07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士調字第305號原 告 鴻鋒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守文 訴訟代理人 黃家琪 上列原告與被告鴻鋒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等間給付扣押款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三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與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宜記載因定法院管轄及其適用程式所必要之事項。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起訴狀訴之聲明僅記載:「被告應給付如臺灣台北地方法院100 年度司執宇字第71109 號移轉命令主旨所載之金額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請求原因事實僅大略記載依債務人黃高一101 年至105 年國稅所得資料,與被告每月原告給付如起訴狀附件二之扣押薪資款項,顯有尚未給付扣押款,然未陳明本案請求被告尚未給付扣押款之具體金額,乃訴之聲明給付金額並未特定,上開事項係民事訴訟法第244 條第1 項所訂訴狀應記載之必要程式,且為適用訴訟程序之依據,請於上開期限具狀補正。 三、又查,原告起訴時,僅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20 繳納調解費用新台幣1,000 元,故原告應於補正上開訴之聲明一之請求給付款項之同時,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補繳第一審應徵之裁判費。 四、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7 日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嘉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7 日書記官 高郁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