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7年度士小字第50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款項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士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7 年 07 月 13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士小字第500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徐淑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裕豐環球有限公司間返還款項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5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9,97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 、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逕向本庭(臺北市○○○路0段0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3 日士林簡易庭 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份,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3 日書記官 陳仕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