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7年度士消字第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士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7 年 03 月 26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士消字第1號原 告 馬瑄蔚 訴訟代理人 邱福棟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拜耳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時雖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400元,惟本件經原告為訴之追加後,訴訟標的金額為90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9800元,扣除原告前繳裁判費5400元後,尚需補繳44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 日內向本院(臺北市○○○路0 段0 號)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追加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6 日士林簡易庭法 官 楊舒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6 日書記官 黃啓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