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7年度士簡字第139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士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8 年 02 月 22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士簡字第1391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吳專央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富利餐飲股份有限公司石牌外送分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 年1 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萬5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63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臺北市○○○路0 段0 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2 日士林簡易庭法 官 楊舒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2 日書記官 吳雪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