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7年度士簡字第43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士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7 年 07 月 25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士簡字第438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張秋蘭 上列當事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富爾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6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萬7,892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4,965元,上訴人僅繳納4,140元,尚須補繳納82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5 日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楊峻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5 日書記官 蘇彥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