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7年度士簡調字第60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仲介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士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7 年 08 月 08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士簡調字第609號聲 請 人 吉秝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瑛成 訴訟代理人 蕭聖亮 相 對 人 吳俊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仲介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調解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聲請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405 條第3 項準用同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住所地在臺北市文山區,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規定,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8 日士林簡易庭法 官 楊舒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8 日書記官 黃啓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