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8年度士小調字第112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訂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士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8 年 08 月 14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士小調字第1121號聲 請 人 麗傑開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建佳 相 對 人 鼎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令紘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訂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依專案委外開發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返還訂金。惟查,依原告所提之專案委外開發契約書約定條款第11條第2 項約定,本合約如需涉訟,雙方同意以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前段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4 日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4 日書記官 陳仕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