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8年度士小調字第126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加盟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士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9 年 03 月 11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士小調字第1267號聲 請 人 時間到府汽車美容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廷齊 相 對 人 吳夢樵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加盟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8 月14日所為之移轉管轄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主文欄「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之記載,均應更正為「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理由欄第二點第三行、第十行「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之記載,均應更正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住所地係在新北市新店區,應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之轄區,非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本院誤將本案移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為誤寫之顯然錯誤,故本案移轉管轄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1 日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1 日書記官 陳仕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