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8年度士簡字第22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士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8 年 02 月 14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士簡字第224號原 告 浦登國際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宥善 一、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巫坤皇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000元,應繳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50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4 日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嘉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4 日書記官 高郁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