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8年度士簡字第55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士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8 年 09 月 03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士簡字第557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鄭明秋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鴻展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松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鴻展興業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8年7月3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以裁定限令該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民國108 年8 月6 日寄存送達該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442 條第2 項後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3 日士林簡易庭法 官 李建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區○○○路0 段0 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3 日書記官 吳俊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