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9年度士簡字第157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士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0 年 05 月 14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士簡字第1571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嘉陽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盛頓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巴黎麗舍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5月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 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2,5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9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4 日士林簡易庭法 官 李建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4 日書記官 吳俊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