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9年度士簡字第27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代墊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士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9 年 08 月 31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士簡字第272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輝雄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嘉源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代墊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6月19日本院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上訴人上訴聲明不服部分,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07,14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61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 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士林簡易庭 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份,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書記官 陳仕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