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9年度士簡調字第96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印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士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9 年 10 月 16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士簡調字第965號聲 請 人 壹貳物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虎辰 相 對 人 羅超盟(原名羅順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印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李虎辰為聲請人合法法定代理人之資料到院,逾期即駁回起訴。 理 由 一、按原告或被告無訴訟能力,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雖以李虎辰為法定代理人提起本件訴訟,然與經濟部商業司商工登記公示資料之內容不符,爰定期間命聲請人補正如主文所示,如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本件起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6 日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楊峻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6 日書記官 蘇彥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