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10年度士小字第213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獎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士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0 年 12 月 15 日
- 當事人保誠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劉添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0年度士小字第2135號原 告 保誠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添 訴訟代理人 張雅斐 林秀娟 曾政楷 被 告 林佩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獎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2月1日言詞辯論終結,並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零壹佰零柒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五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於調解期日到場,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2第1項之規定,准到場原告之聲請,命即為訴訟之辯論,並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自民國109年2月10日起至110年4月28日止,於原告公司擔任電話行銷專員一職,任職期間除因招攬行為有違反「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外,另因涉及銷售過程中有舞弊行為之情事,故須依其與原告之約定返還各項溢領獎金共計新臺幣(下同)30,107元,屢經催討,未獲置理,為此爰依兩造間之契約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 之金額及利息。 三、經查,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相符之投保對象歷史資料明細、投保單位網路申報及查詢作業、懲處通知函暨掛號郵件收件回執、電銷同仁重要工作規範、欠款通知函暨掛號郵件收件回執、訪談紀錄、企業誠信規範等均影本為證。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到場,僅於收受支付命令後以對債務之計算方式有異議為由,提出異議,此外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應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兩造間之契約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及利 息,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1項適用小額程序所為被 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436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 執行,並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為1,000元(第一審裁判費 ),應由被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5 日士林簡易庭法 官 莊明達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5 日書記官 王淳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