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10年度士小調字第212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費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士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0 年 11 月 25 日
- 當事人聯珹電腦有限公司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士小調字第2128號 聲 請 人 聯珹電腦有限公司附設臺北市私立聯成電腦短期補習班士林分班 法定代理人 蔡欣翰 相 對 人 林采潔即林彥莙 現居臺北市○○區○○○路000號00樓之 0,0號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係因相對人未給付學費而提出本件訴訟。經查,本件相對人戶籍雖設於新北市淡水區,有相對人個人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1件在卷可稽,惟依相對人民事陳 報狀所稱該戶籍地址已出租予他人為辦公處所使用,相對人未實際居住於該戶籍址,另相對人現居住於臺北市中山區,此有相對人提出之房屋租賃契約書2份在卷可查,故本件訴 訟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至於聲請人依督促程序向本院聲請對相對人核發支付命令,而相對人依同法第516條第1項規定具狀向本院提出異議,並非為言詞辯論,尚無同法第25條擬制合意管轄規定之適用,併此敘明。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5 日士林簡易庭法 官 莊明達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區○○○路0段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5 日書記官 王淳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