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10年度士簡字第15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士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0 年 12 月 02 日
- 當事人聚展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賴雿基、和旺聯合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日恒興業有限公司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士簡字第1514號 原 告 聚展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雿基 訴訟代理人 詹連財律師 被 告 和旺聯合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日恒興業有限公司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0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76000元,茲依同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 內向本庭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 日士林簡易庭法官 黃雅君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壹仟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 日書記官 吳俊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