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10年度士簡字第153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士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0 年 11 月 26 日
- 當事人曄拓保養品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士簡字第1538號 原 告 曄拓保養品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賴明三 張國欽 蕭仲甫 蕭仲強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許博森律師 陳羿蓁律師 被 告 曾駿皓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900萬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萬7,2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6 日士林簡易庭法 官 陳紹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6 日書記官 吳雪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