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11年度士司聲字第13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請公示送達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士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12 月 23 日
- 當事人于菡莙、騎士堡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士司聲字第138號 聲 請 人 于菡莙 相 對 人 騎士堡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聲請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 第 97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應給付租金、修繕費及管理費用等金額均未給付,聲請人欲對相對人之登記址為終止租約及費用等請求通知,經郵務機關以遷徙不明退回,聲請人無法得知相對人實際住居所,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 三、經核,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登記址現場公司未營業之照片、如附件所示存證信函、退回信封等件為證,且經本院查詢相對人設籍資料,該址與照片核對為同一地點,確實已人去樓空,可認相對人之住居所處於不明之狀態,聲請人非因自己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揆諸首揭說明,聲請人聲請公示送達,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3 日士林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