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11年度士小字第178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士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08 月 30 日
- 當事人淡水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呂奇峯、陳世昌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士小字第1784號 原 告 淡水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奇峯 訴訟代理人 盧瑋辰 被 告 陳世昌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111年8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參仟肆佰陸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八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陳述,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本件無爭執事項,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8第1 項規定,僅記載主文,理由要領依前開規定省略。 三、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8 第1 項適用小額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436 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為新臺幣1,000 元(第一審裁判費),應由被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0 日士林簡易庭 法 官 張明儀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0 日書記官 劉彥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