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11年度士小字第225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費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士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11 月 17 日
- 當事人萊爾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汪亦祥、洪鏡斐即秀一商行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士小字第2253號原 告 萊爾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亦祥 訴訟代理人 葉穰嫻 被 告 洪鏡斐即秀一商行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費用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0月27日言詞辯 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貳仟貳佰肆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二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查原告於起訴後變更訴之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核屬減縮 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應予准許。又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於調解期日到場,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2 第1項之規定,准依到場原告之聲請,命即為訴訟之辯論, 並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本件被告就本院所核發之支付命令雖提出異議,然未記載具體爭執事項,故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規定,僅記載主文,理由要領依前開規定省略。 三、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1項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所 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436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 告假執行,並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為新臺幣1000元(第一審裁判費),應由被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7 日士林簡易庭 法 官 黃雅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7 日書記官 吳俊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