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11年度士小字第38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士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04 月 08 日
- 當事人智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王俊博、張東進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士小字第385號 原 告 智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俊博 訴訟代理人 任憶嵐 被 告 張東進 上列當事人間因被告竊盜案件(110年度士簡字第546號),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110年度士簡附民字 第53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於民國111年3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陳述,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本件無爭執事項,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8第1 項規定,僅記載主文,理由要領依前開規定省略。 三、本件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乃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由刑事庭移送前來,迄本院言詞辯論終結為止,當事人並無任何裁判費或其他訴訟費用之支出,故本件尚無應確定之訴訟費用額,附此說明。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8 日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8 日書記官 劉彥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