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11年度士小調字第71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士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06 月 13 日
- 當事人陳永瀚即玖易國際商行、吳享鍠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士小調字第719號聲 請 人 陳永瀚即玖易國際商行 相 對 人 吳享鍠(更名前:吳尚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之法院不能行使職權者,由其居所地之法院管轄。訴之原因事實發生於被告居所地者,亦得由其居所地之法院管轄。又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 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相對人戶籍雖設於福建省金門縣○○鎮○○路00巷 0○0弄00號,有全戶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在卷可稽,惟依聲請人陳報狀所載,相對人現住所地位於桃園市○○ 區○○路000○0號,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本件應 由相對人住所地管轄法院即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3 日士林簡易庭法 官 莊明達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區○○○ 路0段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3 日書記官 王淳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