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11年度士救字第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士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08 月 11 日
- 當事人張淑晶、孫子兵法國際開發有限公司、黃鐸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士救字第9號 聲 請 人 張淑晶 聲 請 人 孫子兵法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鐸 住○○市○○區○○路0段00巷000弄 000○0號 上列聲請人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且非顯無勝訴之望者,依民事 訴訟法第107 條,法院固應依聲請准予訴訟救助,惟此項請求救助之事由,依同法第109 條第2 項、第284 條之規定,應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未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之主張為真實,及非顯無勝訴之望,其聲請即屬無從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1 日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1 日書記官 劉彥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