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11年度士消小字第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士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04 月 20 日
- 當事人徐維、創業家兄弟股份有限公司、郭書齊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士消小字第4號 原 告 徐維 被 告 創業家兄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書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85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同法第249條 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0 日士林簡易庭法官 黃雅君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壹仟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0 日書記官 吳俊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