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11年度士簡字第133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電信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士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12 月 01 日
- 當事人台灣綠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邱于芸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士簡字第133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台灣綠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于芸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是方電訊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9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0,28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4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命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臺北市○○區○○○路0段0 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 日士林簡易庭法 官 莊明達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區○○○路0段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 日書記官 王淳平